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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工作规章制度    
 
 

  一、基建工程招标、评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必须公开、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和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活动依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院外招标和院内招标。按管理权限分类实施:

1、  新建项目,一律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

2、 非新建项目:工程类、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工程类、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服务类、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进入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 工程类 50 万元以下、服务类 20 万元以下由基建处实行院内公开招标。

第四条:院外招标的项目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院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每次招标活动投标单位数不少于 3 个,张贴招标公告时间为三天,公示中标单位的时间为二天。

第五条:院内招标应在监察室的监督下实施。评标成员应由管理处、财务室、其他相关处室三人以上的单数构成。

第六条:招标活动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和各项相关工作。

1 、代理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代理机构须公开招标择优而定。

2 、代理进入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招标采购事宜。

3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维修、装修装饰工程可由基建科自行编制文件组织招标;如有必要也可指定信誉好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3、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书。

4、 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5、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6、 编制和发布投标限价。

7、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8、 组建评标委员会。

9 、举行开标会议。

10 、评标及确定中标单位。

11、 发出中标通知书。

12、  签订合同。

第八条:资格预审

1 、资格预审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商部门年审登记、资质等级、安全生产可证、建筑企业备案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年审情况、劳动合同及建委备案情况;业绩要求;质量认证、负债率(有歧义或评判操作困难的不能列入审查范围)。

2 、成立资格预审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审核组、复核组、监督组。成员由管理处、财务室、法律系、监察室分别抽调。

3 、资格预审工作须做好充分的准备。评标前,评委在认真学习资格预审文件后,形成统一的评审标准后才开始评审。

4 、凡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从接受报名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均由监察室备存。

第九条:评标方式

     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的评标方式依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院内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在下列四种方式中选其一。

1、 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相对合理低价法:先将所有投标人报价加权平均,再将该平均数与最低报价进行平均;算出的平均数作为基准价,绝对值最接近基准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价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3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将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按相应的比重权值、对应成分值,预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 、平均值评标法:预先设定若干个下浮率 X (不少于 3% ),开标前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一个。在所有有效标书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值和最低值,将剩余的报价算术平均,再将平均数乘以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率作为基准价,低于并最接近基准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底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招标(采购)。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分表格、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作总结、在相应阶段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归档封存,以备查验。

上述规定与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学院的规定为准。

 

二、工程变更及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是指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工程引起原合同价款变化的工程。

一、工程变更主体

1 、建设单位(学院)因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应以书面意见征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意见。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本着维护规范和设计原则,不降低使用功能和设计质量适时提出意见。

2 、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发现的错、漏、优化等问题应及时变更设计,并通报监理和建设单位。

3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无论先提出设计变更的主体为谁,变更审批表均应记载三者的会审意见。

二、工程变更的时效性

1 、施工现场发生的签证变更需由基建科现场管理二人以上签注原因、数量,必要时附草图,并由监理单位核签。

2 、设计变更必须按投资造价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

3 、设计变更必须包含《设计变更审批表》、《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工程造价增减量清单》。

4 、设计变更资料要真实、准确,应有签注人的签字(印章),否则均属无效文件。

5 5 万元以内的变更签证应当天完成;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签证应在 2 日内完成; 10 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应在 7 日内完成。

三、工程变更权限

1 、工程变更增加投资 5 万元以下的基建处召开基建会议审定。

2 、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 5 万元的应与监察、审计部门共同会审后按下列情况呈批:

1 )投资增加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2 )投资增加 10 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工程变更权限与学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学院的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 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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